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8732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梅南南街。
法定代表人:舒汉怀。
第三人: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小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收到本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保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雪薇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