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4执1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零陵北路交汇处东北角舜德财富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辉耀,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景观大道与嘉园路交汇处新城农博港**div>
法定代表人:张凡,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湘10民终158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
三、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9月7日到期。
四、依法对***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及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五、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做现场调查,该酒店处于停业状态,暂无履行能力。
六、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理财产品、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呈优品酒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62250元,执行费5334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6758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民终1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陶平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谢林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