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民初2007号
原告:湖南华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与零陵北路交汇处东北角舜德财富中心写字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辉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湖南华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华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华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