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06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卢奕,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2号丽港大厦2-7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津0116民初19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5820.25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同时将被执行人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4月23日-2022年4月22日),如到期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无房屋和车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65820.25元。执行过程中未受偿。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津0116民初19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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