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卢奕,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总部经济产业园3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在2021年6月31日之前中铁公司给付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本金15万元、诉讼费1377元、保全费1133.6元。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1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