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9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卢奕,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总部经济产业园3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无权处置。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股票、房产等财产的调查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