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6民初58264号
原告: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春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炳章,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符东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峰,男。
原告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通公司)、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宙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9日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宙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朱建平,被告宙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炳章,被告迅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宙通公司支付货款14,688,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68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被告迅安公司对宙通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被告宙通公司与原告签订手机销售合同。约定,宙通公司向原告购买华为MATE10PROPMOS版、型号为BLA-ALOO6G+128G(PMOS)警务专用手机3,600台,单价为5,100元,合同总金额为18,360,000元。
次日,原告与被告迅安公司签订手机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迅安公司购买华为警务专用手机,金额共计18,000,000元。迅安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宙通公司在2019年2月11日前未将18,360,000元全额支付给原告,则迅安公司将在2019年2月14日前按宙通公司未支付的等额货款退还原告,直至宙通公司将该批设备的全额货款支付给原告后,迅安公司再向原告收取该批设备的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迅安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宙通公司则向原告支付了前期货款3,672,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将全部货物交付宙通公司。宙通公司收货后未提异议,按约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余款14,688,000元,却一直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宙通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7日、6月28日和10月18日,三次出具书面还款承诺,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支付利息的标准等。但是,宙通公司并未履行承诺。原告将相关情况告知迅安公司,迅安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补充承诺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至宙通公司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之日止。
被告宙通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及利息的起算日期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利息的计算标准。认为双方约定月息1.5%的前提是宙通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最后一笔货款。现原告要求宙通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迅安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提出希望宙通公司尽快支付货款及利息。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宙通公司、迅安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争议的利息标准问题,本院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宙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3。宙通公司在该承诺书中确认:应在2019年2月11日前支付原告所有合同款,但截止至今仍欠原告14,688,000元。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愿意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承诺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合同欠款,按1%的月息支付欠款利息,2019年5月1日直至还清所有合同欠款期间的欠款,按1.5%月息(按合同欠款余额)支付欠款利息。宙通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及6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及还款承诺书-2,但未履行相关承诺。承诺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还款计划为分期支付货款及利息,最后还款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如果未能按还款计划承诺书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就欠款的全部金额一并全额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3份还款承诺书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宙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宙通公司确认欠付原告货款并多次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付款后又未履行,有违诚信原则。宙通公司在还款承诺书-3中承诺“2019年5月1日直至还清所有合同欠款期间的合同欠款,按1.5%月息(按合同欠款余额)向贵司支付欠款利息”。因宙通公司并未支付货款,原告从2019年6月1日起并以月息1.5%作为计算利息的标准,合法有据。宙通公司关于利息标准的辩称属于其理解错误,不予采信。被告迅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迅安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宙通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688,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68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
三、被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剑峰
审 判 员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 涛
书 记 员  杨钦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