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0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715974。
法定代表人:符东昇。
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大道2号二层2P2号之C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51793980。
法定代表人:许春波。
一、基本情况
关于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沪0106民初58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应向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924178.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2021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苑支行、账户8002××××4896;
2、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11××××3869;3、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南支行、账户4384××××4741;4、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平安银行佛山城南支行、账户1101××××8502。
上述账号轮候冻结期限均为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届时如需续封,请于冻结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三、案款分配情况
暂无执行款分配。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向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0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松毓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梁雁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月明
附件: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航程,联系电话:139××××8228,送达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街石坊院21号嘉诚中心803。
银行账户(《收取执行款银行账户确认书》):
户名: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
账号:1100××××2139.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
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大道2号二层2P2号之C1号,联系电话:189××××3999.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年7月22日)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施行日期:2015年2月4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