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7864号
原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大道2号二层2P2号之C1-C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及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1201元,减半收取40600.5元,余款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