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恒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黄石市恒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3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市恒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晓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西塞山区沿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向继红。
申请执行人**市恒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02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基本为零、无网上银行账户、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短信截屏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 梅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袁德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