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禾田丰泽兴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3629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2号人和小区C栋4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申相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洲,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禾田***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九洲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总监,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禾田***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萃
人民陪审员  魏晓波
人民陪审员  陈淑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