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恒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307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恒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68号8地块3栋商服2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IC90N5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2号人和小区C栋4**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0285406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恒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各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刘 福 彬
人民陪审员 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