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23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223号
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济丽公司)与被告**、***、***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济丽公司诉称,上海济丽公司与上海欣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沪0114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由上海欣裔公司退还上海济丽公司服务费66510元、偿付以66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上海欣裔公司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上海欣裔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2019)沪0114执134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上海欣裔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认缴125万元,**认缴187.5万元,***认缴187.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3月15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在125万元、***在187.5万元、**在187.5万元范围内对上海欣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即退还原告服务费66510元、偿付原告以66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以66510元为基数按每日0.0175%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虽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但2019年8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有期徒刑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已被监禁,上海济丽公司对其提起诉讼,符合原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上海济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对案涉纠纷亦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案涉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均对案涉纠纷享有管辖权,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