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0401号
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龙,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高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凝。
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高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44元,由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季雅燕
书 记 员
薛 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