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11296号
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骁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济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骁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