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基聚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417号 原告:***基聚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4NM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575868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基聚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基聚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聚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聚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计2156.5元,由原告***基聚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