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86号之一
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117民初86号民事裁定。2021年2月8日,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24元,减半后收取53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12元,由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