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7民初2984号 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劲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