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

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湖北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8执他112号
申请执行人: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
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皮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