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21民初888号
原告: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18211290XB。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京山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00753409775B。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京山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正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延园
书 记 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