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

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821民初1074号
原告: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大世界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18211290XB。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京山县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社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