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4052号
原告:广东力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东涌蚌牛围C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茂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接源里28号四层409卡。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力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茂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力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力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