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翔民初字第277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厦门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田乾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厦门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