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立保字第0001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杨柳咀2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街18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411171374。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的豪瀚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周彭村34号3幢3-2-2室房产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的豪瀚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周彭村34号3幢3-2-2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成峻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