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2044号
原告:*国平。
原告:*非凡。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杨柳咀2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商通大厦7楼。
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平、*非凡与被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非凡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平、*非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平、*非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平、*非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