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0101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远,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杨柳咀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