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395号之一
原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咀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