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395号之一 原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咀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荣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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