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常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财保6号 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天***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常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案外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以此形式为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9.4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