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812号
原告:长春百瑞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人民大街9399号万豪商务中心11层。
法定代表人:韩葆霜,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集团医药产业园A3楼3层。
法定代表人:XXX,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该公司员工。
长春百瑞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百瑞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百瑞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