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967号
原告:宁夏塞上春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富乐民蔬菜综合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王怀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铎,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16号楼14号、15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耿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筱,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丹丹,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塞上春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本案需要对案涉打捆机的产品质量等进行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何小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钰莹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