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5826号
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7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18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3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70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