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270号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北农资城16-15#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