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某某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270号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北农资城16-15#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