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2361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1幢(中国一治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喆,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东商贸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俊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伟,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亮
二○二二年 三月 九日
书记员 郑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