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东商贸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俊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6560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2月18日、2022年1月6日、2月9日、3月1日、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98.29元,我院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一汽汽车行车手续,因车辆下路不明,我院暂无法处置。
5、2022年6月13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6月9日,向孝昌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线索,6月14日该院回函,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2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疫情原因,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4598.29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