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180905949W。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东商贸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俊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鄢裴培
审判员  王发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