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街**。
法定代表人:金宝,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市昌县城东商贸街中段发展路**
法定代表人:宋俊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建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