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群力船用锚链有限公司

平湖市黑马铸件厂与巢湖群力船用锚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5917号
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百寿村*组(原百寿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28527544。
主要负责人:方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巢湖群力船用锚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736013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与被告巢湖群力船用锚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