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2299号
原告:杭州欧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振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智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欧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原告杭州欧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智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欧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智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欧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0元,由杭州欧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