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异4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市**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冠岭西区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彩虹西区105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第三人:张和讯,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市**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和讯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市**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市**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市**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