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53421213E,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恩施州畜牧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宏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侗族,生于1976年2月27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