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5342121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鄂28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鄂28民终30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姚 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