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5342121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鄂28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鄂28民终30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姚 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