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风策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风策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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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3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风策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E0EUR35。
法定代表人:吴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咏梅(系公司员工),女,1985年11月12日,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5年0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丽水风策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3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风策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风策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3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4元、执行费14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3月14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03400元,未收取案件受理费1184元、执行费145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风策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23执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均尉
审判员卓君
审判员谢晓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