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528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春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6号芳草园8栋1单元6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9975674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升路10号4号楼1层1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2718944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春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鄂0528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春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截止2023年2月2日执行总标的为1882252.00元。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税务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控,已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供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依法送达协助执行文书,但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