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676号
原告:***,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