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4执6150号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3)鄂0104民初1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7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