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5122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被告:湖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36201.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