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财保22号
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91404231。
法定代表人:何长华。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凯迪远洋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处的917427.55元到期债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凯迪远洋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处的917427.55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石金林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掇刀支行账号为6210********中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艳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凤雨
书 记 员 刘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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