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2241号
原告:乐山中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军,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佳明货物装卸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经营者:马建文。
原告乐山中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佳明货物装卸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中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中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雨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