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22620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熊兵。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