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

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3民辖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熊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0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荆门市昌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一审法院认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有悖上述司法解释法条含义,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被上诉人上海市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于其享有本案管辖权的事实、法律依据论证较为充分,结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网络信息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均为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